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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检二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勉县**驾校教练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勉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18日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晚上,刘某某在勉县**餐厅和朋友吃饭,吃饭期间8个人共同饮用了4瓶白酒。当日23时许,刘某某来到勉县**酒楼旁边的**烟酒店内,在该店玩耍的刘某某的驾校学员李某某发现其满身酒气,给刘某某泡茶让其休息,期间刘某某发生了呕吐。次日凌晨0时许,刘某某称教练车还在江南停着要去取回,李某某便驾驶摩托车带刘某某到江南停放的陕F****学号小型轿车旁。李某某将摩托车停放路边,驾驶陕F****学号小型轿车送刘某某回家,行驶至勉县****村刘某某家对面的路上时,刘某某不回家,又要驾车到勉县城区去,李某某争执不过刘某某,就把车钥匙交给刘某某,随后刘某某驾驶陕****学号小型轿车沿路返回勉县城区,李某某坐在后排陪同。次日凌晨0时20分许,刘某某驾驶陕F****学号小型轿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以南路段时,逆向驶入路西车道,与相对方向张某某驾驶的(乘坐妻子付某某)载着铁矿粉陕EH****号自卸低速货车碰撞,致刘某某、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付某某电话报警,民警赶往现场处置,组织将刘某某等人送往勉县医院治疗,期间依法对刘某某进行了抽取血样。

经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意见为:刘某某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某、李某某无责任。

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1.84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与交通事故被害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医疗费及张某某车辆维修等费用共计12420.55元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自胆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勉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8********;

2.案卷两册;

3.举证质证提纲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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