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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74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61982********,汉族,职高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镇**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10月1日22时许,酒后驾驶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京N****0)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镇**小区北5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后拒不配合民警检查。经检验,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1.1mg/100ml。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怡

检察官助理:胡洪森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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