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西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7日0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E8****的大众小型轿车沿邢台市桥西区**大街由西向东行至**路口西200米处,与路边绿化带发生碰撞,被巡逻特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经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信等;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5.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鑫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其住所,联系电话18833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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