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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二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4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阳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23时56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闽H*****号小型汽车,从建阳区建发酒吧街出发,往回瑶方向行驶,途径城区长安隧道路口,因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碰撞前方等候交通信号灯放行由纪某某驾驶的闽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后载:赵某),造成纪某某、赵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纪某某、赵某遂报警,刘某某亦在现场等候。经对刘某某现场呼气检测,结果为163.0mg/100ml,交通警察遂带刘某某至医院抽血检验,然后让其回家等候处理。

2020年8月30日,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65.9mg/100ml 。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9月1日,建阳区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次日传唤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闽H*****号小型汽车、闽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等物证。

2、书证:交通事故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户籍证明、前科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叶某某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纪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笔录: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8、视听资料:道路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1.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建军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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