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一部刑诉〔2020〕Z12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71982********,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珠海市做工程,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广东省南雄市**街**号,现住址:广东省南雄市**镇**花园**栋**。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0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粤FR****的小型轿车,从珠玑镇方向往南雄市区方向行驶至广东省南雄市雄中路水南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5月25日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对刘某某的血样作乙醇定量分析,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83.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查处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小明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5月28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家住广东省南雄市**镇**花园**栋**。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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