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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双辽市**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农用四轮车行驶至双辽市东岗村七屯附近时被双辽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送检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2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呼吸式酒精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无证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诗语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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