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39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2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xxxxxxxx1531,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初中文化,住瑶海区周谷堆中建七局项目部。户籍所在利辛县汝集镇刘店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皖EL1U68号小型汽车从双岗出发,沿新蚌埠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颖河路交口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62.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前科查询、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户籍信息、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2.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鉴定意见:血样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
4.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读宽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电话:15955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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