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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41973********,汉族,吉林省松原市人,高中文化,大安市******司机,现住大安市******车队公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起亚牌吉JLQ117号轿车行驶至本市**镇**村时,被巡逻查获。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认定:从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武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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