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2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桦甸市**乡**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桦甸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16时许,刘某某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某某牌三轮摩托车,沿某某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桦甸市某某乡某某村村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刘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7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民警工作说明;2.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情况说明及照片;4.电话查询记录;5.户籍信息;
二、证人于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四、鉴定意见: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别旭东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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