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区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011994********,汉族,初中,住吐鲁番市高昌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5日22时53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新K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到***路与***路交叉口处时,与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0mg/100ml。被害人损失已赔偿。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先珍
(院印)
2020年5月29日
(此 页 无 正 文)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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