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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区**村**号,现住址淄博市周村**小区。2019年3月21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淄川交警大队查处。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下午14时2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德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联通路路口时,因实施了饮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09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被告人刘梓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迎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305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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