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7〕676号

被告人某某197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6197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单元**2017414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4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黑A****A号牌的马自达轿车沿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驶至长江路交口处时,与沿长江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岳某驾驶的黑A****9号出租车相撞,造成出租车乘车人舒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86.6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检举,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当日在案发地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和解协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岳某、舒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

5.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现场勘察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涛

2017724日

附: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