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51986********,汉族,大专文化,哈尔滨市**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路**号**小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2时13分,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黑A****F号**牌小型轿车在道外区**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学门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结果为155.7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栩莹
检察官助理 : 刘丽新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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