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8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镇**街**号,现住四川省平昌县**小区**栋**楼**号。2005年11月2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平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晚,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川Y*****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信义大道同昌里巷子出发回上城丽景小区,当刘某某驾车行驶至信义大道工商银行外道路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平昌县公安局民警对刘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检测结果为92mg/100ml。经对刘某某抽取血液送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在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2、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洪春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俊宏现住四川省平昌县**小区**栋**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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