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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60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5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川F0****小型轿车,从广汉市北海路景好假日酒店处出发,行至广汉市苏州路老金雁大桥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挡获。经酒精测试仪现场吹气测试,刘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97.9mg/100ml,后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刘某某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检查笔录、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胜伟

检察官助理:张玲梅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所在地广汉市**镇**村**组**号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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