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11973********,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住蒲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7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3 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蒲江县西成路由大兴镇方向往成佳镇方向行驶,行驶至西成路100米(西成路与成雅高速公路成佳收费站通道交叉路口处)时,与前方正在左转弯由白某某驾驶的川T*****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刘某某受伤的事故。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刘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52.9mg/100mL。经蒲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白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心燕
2020年9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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