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89********,汉族,高中文化,**学校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局**栋**单元**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1月4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西昌市**小区朋友家中聚会喝完酒后,明知自己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仍醉酒驾驶川WY****号小型轿车从西昌市**小区往西昌市康宏国际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西昌市北碧府路路段时撞到道路右侧护栏,造成车辆和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2mg/100m1, 经西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某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宁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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