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06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彭堡镇**村**组**号,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被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宁AZ****号小型汽车沿固原市原州区北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海路与中山街交叉口左转弯时,与被害人柯某某驾驶的宁AC****号小型汽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提取被告人刘某某血样送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依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标准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与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与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开慧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2539****。

2.侦查卷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