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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79********,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大荔县**镇**村**组。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朋友在**街道**饭店吃饭喝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陕E****6号小轿车从**镇前往**村,22时50分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医院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211.5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艳茹

   检察官助理:王萌艳

                                     2020年1120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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