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公刑诉〔2018〕18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2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现住威海市环翠区**镇**村。2018年3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4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客车,沿威海市区古寨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路交叉口处,与马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客车追尾,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1.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媛
2018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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