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检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为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街道**社区**组**号,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小区**栋**室。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3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再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8日被该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其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酒后驾驶皖NC****号北京牌黄色小型越野客车,搭载李某某行驶至六安市叶集区史河路与观山路交叉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mg/l00ml。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5.现场查获、提取血样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情节,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群
检察官助理:顾方瑞
2020年10月19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91270****;
2.本案卷宗共壹册(含讯问视频光盘壹张、现场查获、提取血样视频光盘壹张、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和《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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