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19〕66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7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路**户。2010年3月16日因故意伤害被决定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撤销案件,2016年3月因酒后驾驶被决定罚款500元,同年7月因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元,2018年11月21日因本案被利辛县公安局决定罚款1000元,2016年12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利辛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6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5日13时17分,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利辛县和平路与滨河路交叉口处,被利辛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59.89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 杰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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