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开发区**村十里**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沿泗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东,***施工场地内道路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苌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0.4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10月13日被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苌某某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被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祝育丰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开发区**村十里**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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