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龙城)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8********,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安徽省萧县人,中共党员,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8日21时22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苏C*****牌小型轿车,在萧县**乡**庄路口“**龙虾烧烤城”门前倒车时,与停放在后方的车辆碰撞事故,经民警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2mg/100ml,后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2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孙某某损失费用9380元,取得被害人孙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等书证,证明被告人刘某某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准驾车型为A2,取得了被害人孙某某谅解。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证言。王某某证言证明7月18日下午和被告人刘某某以及他老婆一起吃的饭,刘某某喝酒了,喝了2玻璃杯白酒,喝的是天之蓝,吃过饭后,刘某某坐在驾驶位置,把车发动,并且向后倒车,大概倒了有四五米远的样子,把停放在后面的一辆黑色的奔驰车给碰到了。发生事故时,他和刘某某两个人。李某某证言证明2020年7月18日晚上19时30分左右,在**乡**庄**龙虾烧烤店吃的饭,她是中途去的,看见王某某和刘某某喝了啤酒,吃过饭后,刘某某开车倒车时撞到别人的奔驰车了。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20年7月18号晚上,我朋友王某某一起在**乡**庄“**龙虾烧烤城”吃饭,中间一起喝了一点酒,吃过饭后,准备回家,然后在倒车的时候不小心撞到后方的一辆奔驰车,报警后一会交警就来了,交警来了以后,对他进行了酒精检测,并且在萧县为民医院抽了血。喝了大概有两玻璃杯白酒,喝的是海之蓝。有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是A2。 血液检测结果是167.23mg/100ml,对这个结果没有异议,愿意认罪。自己是中共党员,属于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党支部。
4. 安徽永泰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1314号鉴定意见 ,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167.23mg/100ml。
5.萧县公安局根据执法记录仪内容制作的光盘一个,内容为刘某某被查获、抽血、询问及讯问的过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风雷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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