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铜陵市铜官区**村**号,现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新村**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皖G*****普通二轮摩托车自铜陵市义安区凤凰城和谐大酒店行驶至铜陵市义安区建设路湖东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当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59.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磊
检察官助理:梁婷玉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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