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5021975********,汉族,中专,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清市**街**号,住址临清市**街**号,系**有限公司工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临清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临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4月7日22时许,酒后驾驶鲁******号轿车沿临清市滨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李庄村南时,撞击到道路西侧暖气管道支撑立柱,造成刘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4月8日7时30分,临清交警大队民警在聊城市第二人民医院找到受伤住院的刘某某,经对刘某某呼气式检测酒精含量为50mg/100mL,并在聊城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刘某某进行抽血送检,经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在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8mg/100mL。经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临清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7月30日,刘某某经临清市交警大队事故科电话传唤到案接受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视频来源说明、酒精呼气式测试结果、户籍电子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鉴定意见: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临清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视听资料:抽血视频录像;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芦海武

检察官助理:盛晓盟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临清市**街**号,联系电话1396355****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