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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7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乐陵市**镇**村**号。2014年4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京******号面包车自乐陵市**镇**村行驶至乐陵市**饭店附近时,与前方一辆出租车司机发生争执,后刘某某驾驶车辆回至**镇**村其家中,出租车司机遂报警,办案民警在刘某某家中将其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46.7mg/100ml。2019年11月8日,刘某某经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案,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所作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文秀

检察官助理:张帅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乐陵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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