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93********,汉族,专科文化,菏泽**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单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单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6时27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鲁******号江淮牌小型汽车沿单县李田楼杨集至吴集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单县**楼镇**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韦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由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孟锋
检察官助理 陈丹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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