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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山检一部刑诉〔2019〕11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安装技术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镇**村**号,住泰安市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泰安市泰山区**路***派出所西胡同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查获。刘某某在案发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本地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制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卫东

检察官: 王 玮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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