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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济阳检一部刑诉〔2019〕9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30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街道**村**号。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9日15时13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济南市济阳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与**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1.2±8.1mg/100ml,系醉酒状态。刘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道松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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