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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济南市章丘区**镇**村**庄街**号。因犯诈骗罪,2013年2月4日被章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7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于酒后无证驾驶鲁******小型轿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局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鲁******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272mg/100ml,经检验,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64.7±11.2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卫东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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