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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楼**村**楼村**号,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楼**村**楼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22时20分许,被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定陶区西环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南环路弯道处时,撞到前方被害人贾某某驾驶的鲁******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部,造成被告人刘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8.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亲属与被害人贾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贾某某损失人民币2万元,取得被害人贾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伟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楼**村**楼村**号

2.案卷1册及全部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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