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 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8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乡**村**街**号**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乡**村**街**号**户。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 2020年1月14日被执行,2020年1月17日被释放,当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刘家堡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9日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16时47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晋A****E白色蒙迪欧牌小型轿车沿太原市万柏林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被告人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71.5毫克/100毫升;随后对其抽血采样取证进行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检验结果为乙醇含量292.16毫克/100毫升,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核查、身份证复印件、前科劣迹调查表、驾驶证网上信息系统查询、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网上信息系统查询、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查获照片、呼气酒精确认书、呼气酒精检测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讯问笔录及供述材料等;3. 鉴定意见:关于血液酒精含量的理化检验报告、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4.检查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现场查处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亢献华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乡**村**街**号**户,联系电话1538340****。
2.《鉴定人名单》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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