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144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公安局派出所,现住址山西临县**乡**组**号,装修工。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1时30分,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晋A****P号白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原市小店区沿**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南匝道口附近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测试值为147.30.毫克/100毫升,后经血样检测,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刘某某体内血样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为170.80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70.8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小玲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联系电话13753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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