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484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左权县**镇**巷**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1时12分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豫P****3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在本市迎泽区沿郝庄正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郝庄正街北巷口往西约5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甲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0.5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君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在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27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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