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应检二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62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煤电公司**,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住应县**镇**里**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晋F****1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应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路口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刘某某抽血检验,其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4.85mg/100ml。刘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日芳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应县**镇**里**排**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