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9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住祁县**镇**村**路东**号,2020年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晋K1****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祁方线1km+400M处时,与王某某停放的晋K4****号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2月23日,经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乙醇含量为167.04mg/100ml。2020年1月17日,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治华
2020年6月1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祁县**镇**村**路东**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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