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二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乡**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21时01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晋L****4号小型轿车,在古城镇西街至小邓村公路中间路段,被当场查获。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47.9mg/100ml。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洁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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