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二部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7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持C1证,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住临湘市**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途经岳阳市岳阳楼区**路**路段时,被岳阳市白石岭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检验: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7.3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驾驶证、身份证、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岳平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10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艳慧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1897401****)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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