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69********,蒙古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住宅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巴林右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7时4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蒙D3****号小型轿车,沿**镇巴林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驶至巴林路与查干沐沦街交叉路口南侧“德克士”西餐门前时,碰撞道路中心护栏,导致中心护栏与由南向北行驶等待信号灯的斯某某驾驶的蒙DQ**** 号小型普遍客车和苗某某驾驶的蒙D5****号小型轿车发生刮蹭,造成中心隔离护栏受损及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刘某某事后主动向受损的两名车主进行了赔偿。
经赤峰市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某驾驶车辆出现事故时的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结论为117. 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公安机关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贴、委托鉴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被害人苗某某、斯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份;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乌兰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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