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487号
被告人刘某某,无曾用名,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92********,汉族,籍贯河南省平舆县,高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不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没有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平舆县**镇**村委**庄,现住平舆县**镇*对面,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2日22时05分许,刘某某醉酒驾驶豫QS****轻型普通货车,沿平舆县郑高路由西向东行驶至8公里附近处时,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0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查询证明,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执勤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告知鉴定结论笔录,照片2张,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无工作单位证明、非中共党员证明;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频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史文成
郭美丽
2018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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