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415号
被告人刘某某(自报),男,1988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41481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工人,户籍地:广东省兴宁市******号,现住东莞市**镇**路**栋**单元**。于2020 年7 月16 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5日22时53分,被告人刘某某在没有驾驶机动车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MN****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东莞市南城区宏伟路格林小城对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17.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涉案车辆等物证,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一个月十五日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叶珍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