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59.93mg/100mL)驾驶小型客车(粤S7****)行驶至本市**镇**路与**路交汇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品俊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保证人龚某某,联系电话151********。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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