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38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92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范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0时43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豫JV****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佛山市三水区X496线行驶至白坭镇青年文化广场路段机动卡点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2.书证;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钱敏华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三水区**镇**公司宿舍,联系电话1589049****;
2.全部案卷材料一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清单》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一式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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