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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72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农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轻便电动车沿着广州市花都区花城北路、凤华路行驶,行驶至凤华路进五华直街东86米时,碰撞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粤RB****小型轿车,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稍后,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梁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经广东安盈汽车保险事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为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17.5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森华

2020年4月28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2400****,保证人柯某某,联系电话:18024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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