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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97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A0****临时号牌小客车前往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在行驶至花都区狮岭镇381省道下行30公里433米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84.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森华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7460****,保证人申某某,联系电话:18802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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