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A0****临时号牌小客车前往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在行驶至花都区狮岭镇381省道下行30公里433米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84.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森华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7460****,保证人申某某,联系电话:18802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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