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8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户籍地四川省武胜县**乡**村**组**号。2020年3月1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粤RQ****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黄埔区永和隧道进隧达街北474米路段时,被执勤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从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3.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查获、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然
2020年6月8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0243****(保证人:秦某某,联系电话13802782****)。
2. 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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