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83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3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7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桂RB****号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267省道下行36公里40米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刘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55.2mg/100ml。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道路交通违法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刘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程文婷

检察官助理:叶富环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6086****。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