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84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91********,汉族,出生地为湖北省仙桃市,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湖北省仙桃市**镇**路**号,现住址为广州市海珠区**村**街**巷 **号。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0时47分,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HM****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13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现场照片、查获经过、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文广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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