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19〕42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080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住港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3时12分,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桂R****1号小型轿车从贵港市港北区凤凰街华隆总店停车场出来,行驶至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三元农机路段时,因车辆爆胎失控撞上路边的石头,造成桂R****1号小型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4.2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贵港市华宝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5. 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邝琴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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