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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住钦北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3日20时29分,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V号小型轿车在钦北区育才路自南往北行驶,撞到了驾驶电动车自北往南行驶左转弯的赖某某,造成赖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钦州市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和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科伟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在钦北区**幢**单元**室,保证人:周某某,手机:13557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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